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132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弥弥,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乾隆,1999年2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汾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范乾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亦雨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