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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天津市运金粮食批发商行与天津市运金粮食批发商行、通河县新民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和知民初字第0058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天津市运金粮食批发商行与天津市运金粮食批发商行、通河县新民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天津市运金粮食批发商行,通河县新民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知民初字第0058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农委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张汝辉,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宝峰,北京国纲华辰(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运金粮食批发商行,经营场所天津市河北区兴耀粮油批发市场4区4排6号。

经营者南金树,个体经营。

被告通河县新民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通河县通河镇。

法定代表人薛会田。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诉被告天津市运金粮食批发商行、通河县新民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全部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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