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知民初字第0058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农委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张汝辉,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宝峰,北京国纲华辰(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运金粮食批发商行,经营场所天津市河北区兴耀粮油批发市场4区4排6号。
经营者南金树,个体经营。
被告通河县新民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通河县通河镇。
法定代表人薛会田。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诉被告天津市运金粮食批发商行、通河县新民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全部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