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3471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苏镇,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鲍忠茂五金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鲍忠茂。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鲍忠茂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 田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