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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927号之一
案件名称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陈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927号之一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郑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迎,男,199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因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陈迎已履行,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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