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313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洁,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庆县毛家名烟名酒店,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子营街道乌江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9MA6DTCYW9P。
经营者:毛国琴。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庆县毛家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2021年6月24日,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