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150号原告:陆小强,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乔(三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乔真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力,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小强与被告海乔(三河)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陆小强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小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小强负担。
审 判 员 杨馥宇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