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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丹麦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与蓝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3126号
案件名称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丹麦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与蓝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丹麦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蓝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3126号原告: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KWOKTIOTJEN,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某,女。

原告:丹麦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丹麦王国赫勒乌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晨飞,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磊,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皓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

原告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丹麦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蓝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现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丹麦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举证为由,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丹麦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丹麦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陈 勇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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