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3126号原告: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KWOKTIOTJEN,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某,女。
原告:丹麦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丹麦王国赫勒乌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晨飞,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磊,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皓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
原告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丹麦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蓝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现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丹麦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举证为由,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丹麦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丹麦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陈 勇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