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1民初3748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OEITJIEGOAN(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新北区河海秀山副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街道绿色家园5-11号。
经营者:谭其昌,男,195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者浙江省武义县。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新北区河海秀山副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