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成都市天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唐元镇临石村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何祖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祖明,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璧山县军龙纸品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城街道来龙村2组。
经营者:张代军。
本院在审理成都市天垚纸业有限公司与璧山县军龙纸品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天垚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天垚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天垚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成都市天垚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