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三初字第00014-2号原告:辉瑞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康涅狄格州格鲁顿东点路06340。
法定代表人:RoyWaldron,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原素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辉瑞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庆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60481471-8。
法定代表人:吴晓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原素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龙,男,汉族,1974年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瑞产品有限公司、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龙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辉瑞产品有限公司、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陈龙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原告辉瑞产品有限公司、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辉瑞产品有限公司、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龙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江志珍审判员 林 琳审判员 杜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钰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