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C}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1号原告:罗笛峰。
原告:广州市米伽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笛峰,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海红,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唯格瓷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荣、方青松,均系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笛峰、广州市米伽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唯格瓷砖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1101xxxxx.2)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笛峰、广州市米伽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笛峰、广州市米伽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笛峰、广州市米伽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罗笛峰、广州市米伽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