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104号原告上海风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宇琦。
委托代理人刘志庆,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惠创风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惠中。
被告上海和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慎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风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惠创风机有限公司、上海和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风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风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风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85元,由原告上海风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陆凤玉审判员 徐燕华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