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知初字第2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盛大光明眼镜店,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东兴街*幢。
代表人:董希棉,系该店投资者。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梧桐盛大光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