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知民初字第0042号原告江苏双鱼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双鱼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褚洁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星,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纪芳烧饼店,住所地泰兴市西城步行街88-6号。
经营者蔡纪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双鱼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纪芳烧饼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双鱼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