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四初字第0002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耀明。
委托代理人:王晓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管耀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