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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顺帮与安岳县鑫源柠檬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成知民初字第554号
案件名称黄顺帮与安岳县鑫源柠檬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顺邦,安岳县鑫源柠檬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554号原告黄顺邦,男,汉族,1963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

委托代理人方强,男,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安岳县鑫源柠檬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

法定代表人杨碧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诗仲,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黄顺邦与被告安岳县鑫源柠檬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顺邦撤回对被告安岳县鑫源柠檬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40.40元,减半收取2170.20元,由原告黄顺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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