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56号原告武汉思方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升官渡九鼎药业旁144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望霞,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岗,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和通号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陆桂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钢泳,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思方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和通号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一种滚塑船形警示桶;
专利号:ZL20142032××××.5)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武汉思方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思方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思方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25元,由原告武汉思方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