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92执808号申请执行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进宝,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关于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进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2知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支出)25,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3月22日、5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5188.16元,已依法扣划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3月26日,向航空港区不动产登记部门、郑州市住房公积金航空港区管理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1年4月1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4月10日委托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反馈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