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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胜梵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4724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胜梵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胜梵日用百货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724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胜梵日用百货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经营者:周胜同,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胜梵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审理中,双方均同意庭外和解。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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