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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九五之尊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御珍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宿迁市添财水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海盟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036号
案件名称原告江苏九五之尊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御珍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宿迁市添财水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海盟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九五之尊酒业有限公司,江苏御珍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添财水酒业有限公司,南京海盟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江苏九五之尊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荣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

委托代理人魏大明,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御珍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友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添财水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海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淮海路36号307室。

法定代表人刘红,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郭学平。

原告江苏九五之尊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御珍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宿迁市添财水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海盟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在本案中主张外观设计专利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要求,本院自2013年7月1日起审理发生在南京市秦淮区、栖霞区、浦口区、溧水区、高淳区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故本院对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原告有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并向法庭出示相关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且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要求在本案中主张外观设计专利权,本案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吴 刚审 判 员  乔顺民代理审判员  邵静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瑾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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