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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诗冲与被告南通雅觉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宁知民初字第96号
案件名称原告王诗冲与被告南通雅觉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诗冲,南通雅觉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96号原告王诗冲。

委托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玲,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雅觉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温川东路。

法定代表人沈益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诗冲诉被告南通雅觉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诗冲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王诗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诗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诗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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