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114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冰轮路5号。
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市海涛汽车配件门市部。
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振兴街(一建公司东侧)。
经营者:刘清海,男,汉族,1962年4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密市醴泉街道北大王庄全福2巷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海涛汽车配件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