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知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虞山镇莫城世纪华联超市高泾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湖鹤村(高泾路口)毛氏通用机械厂门口。
负责人XX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莫城世纪华联超市高泾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莫城世纪华联超市高泾加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莫城世纪华联超市高泾加盟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