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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赵泽存保温材料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193号
案件名称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赵泽存保温材料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赵泽存保温材料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敏。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赵泽存保温材料经营部。

投资人赵泽存。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赵泽存保温材料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陆凤玉审判员  徐燕华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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