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知初字第19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邦芝。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蔡邦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规定提出免交、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