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73号原告:蒙顿·哈德威公司(英文名:MOUNTAINHARDWEAR,INC.)。
代表人:亚当·凯利(英文名:AdamR.Kelly),系该公司助理董事会秘书。
委托代理人:董春光,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连发,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金巴洛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振远,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罗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顿·哈德威公司诉被告沈阳金巴洛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蒙顿·哈德威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蒙顿·哈德威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顿·哈德威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250元人民币,由原告蒙顿·哈德威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