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知民终字第000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施国(特别授权),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堰区张甸镇杨杰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迎宾路*号。
经营者杨杰,男。
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堰区张甸镇杨杰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5)泰靖知民初字第0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为320元,由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