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盐知刑初字第000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又名唐某某,响水长征轴承座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1月30日被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响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以2015年4月3日盐检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霞出庭支持公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经审查查明,2013年3、4月份,被告人唐某明知陈强(已判决)未经“SKF”注册商标所有人SKF公司(瑞典)许可、授权,将陈强委托周某(另案处理)生产的标有“SKF”注册商标的轴承座毛坯加工成成品。
收取加工费人民币1200元。
2013年10月14日下午,响水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唐某所在的响水长征轴承座有限公司依法扣押了陈强委托加工的标有“SKF”注册商标的轴承座482套。
经响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查扣的轴承座合计价格人民币116419元。
2013年11月1日,被告人唐某经响水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归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犯罪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辩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4月份,被告人唐某明知陈强(已判决)未经“SKF”注册商标所有人SKF公司(瑞典)许可、授权,将陈强委托周某(另案处理)生产的标有“SKF”注册商标的轴承座毛坯加工成成品。
收取加工费人民币1200元。
2013年10月14日下午,响水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唐某所在的响水长征轴承座有限公司依法扣押了陈强委托加工的标有“SKF”注册商标的轴承座482套。
经响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查扣的轴承座合计价格人民币116419元。
2013年11月1日,被告人唐某经响水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归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唐某供述:我是响水长征轴承座有限公司职工,以前和陈强是做轴承座的同事。
2013年元月份的一天,陈强说有一批货请我加工一下,毛坯和所有配件均由陈强负责,陈强支付加工费,和陈强谈好的价格是0.4元每公斤,当时也不知道能不能加工。
后来陈强用马自达分三、四次拖了三吨多货到厂里,有毛坯、配件螺丝及包装的纸箱。
我加工的内容就是将毛坯车一下,车过后的喷漆、包装都由陈强负责。
到被查时,三吨多的货加工差不多了,加工的都是使用的“SKF”商标的毛坯轴承座,大大小小规格有几十种,面上的“SKF”是品牌,SNL加数字是各种规格。
我替陈强加工标有“SKF”的轴承座没有获得授权,陈强也没有授权。
响水市场上做“SKF”轴承座的人比较多,所以陈强叫我做我就做了。
生产车间中所有带有“SKF”商标牌子的轴承座都被侦查人员查扣,侦查人员在扣押清单上写的都是真实的,共计482套。
2、证人证言(1)同案犯陈强的证言,证明他和唐某是原冠龙轴承座有限公司的同事,2013年三、四月份,因他在家没有事做,发现好多人家做标有“SKF”商标的轴承座,销路很好,他就联系周某做带有“SKF”商标的轴承座毛坯。
周某说“SKF”是刻字社刻出来的自己做不了,他就到204国道东边的英华刻字社刻了几套大小不一的“SKF”字模带给周某。
后周某将做好的带有“SKF”商标的轴承座毛坯分三、四次运送到县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唐某的加工车间。
他事先和唐某联系好,请唐某加工,加工费是每公斤0.4元。
唐某加工了四百九十多套大小不一的带有“SKF”商标的轴承座,唐某只负责替他加工打磨一下子,喷漆和包装是他在唐某车间做的,包装的材料也都是他在市场上买的,都是普通的材料。
他给了唐某一千二、三百元加工费。
2013年10月14日下午,加工过的轴承座全部被公安机关查扣。
他生产、销售带有“SKF”商标的轴承座没有获得企业授权,主要是看到响水不少人家都在做“SKF”商标轴承座,这种带有“SKF”商标的轴承座比常规的要好卖一点。
(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他经营大兴机械配件厂,经营范围是各种机械配件,同时也做翻砂轴承座毛坯。
陈强问他轴承座毛坯能不能做,他说能做。
双方谈好价格是五千四百元一吨,他一共销售给陈强二、三吨轴承座毛坯,全是现金结算。
轴承座毛坯有五六种规格,SNL加数字是规格,上面还有商标“SKF”。
每次都是陈强将刻好的“SKF”字样带给他,他将字模贴到模具上,做出来的毛坯就带“SKF”字样了。
生产好的轴承座毛坯都运到唐某的仓库。
3、书证(1)被告人唐某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唐某,曾用名唐某某,身份证号码××。
(2)响水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由群众于2013年10月14日举报至响水县公安局,响水县公安局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唐某于2013年11月1日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
(3)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未授权声明,证实未授权给响水县长征轴承座有限公司生产或销售标有“SKF”商标的轴承座产品。
(4)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经公司抽样鉴定,响水县公安局2013年10月14日在响水县开源工业园响水县长征轴承座有限公司处查获的标有“SKF”注册商标的轴承座产品均为侵犯SKF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5)“SKF”公司(瑞典)在中国关于“SKF”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增加商标包括轴承;
有效期至2018年8月27日及2021年3月14日。
(6)“SKF”公司(瑞典)及“SKF”商标的有关资料,“SKF”公司(瑞典)授权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全权处理任何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对授权人题述商标(包括“SKF”商标)的侵权行为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在相关法律程序中享有所有授权人对题述商标所享有的程序和实体权利。
(7)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证实一共扣押“SKF”商标的轴承座482只。
(8)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陈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九千元。
4、鉴定意见响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2014年3月1日响价证发(2014)44号),经鉴定,该批轴承座鉴证价格合计为人民币116419元。
本案上述所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春霞代理审判员 贾 娟代理审判员 张文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雷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