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知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信超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民北直供店,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民北路108号宏信龙超市。
负责人张佳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信超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民北直供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已自行解决讼争,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