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414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廷、嵇建国,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时光百货超市店。
登记经营者陶太广。
实际经营者张智。
委托代理人周世军、谢红飞,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时光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静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邵静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梁万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