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荔刑初字第28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3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伟国,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寅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陈伟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4月10日间,被告人谢某某租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坪路一套房作为办公室,经营店名为“柠檬鞋屋”的淘宝网店,并雇佣唐某某、任某某作为客服,销售假冒耐克品牌、新百伦品牌运动鞋。
被告人谢某某从莆田安福市场一家QQ名为“798”的批发商(另案处理)处低价订购假冒耐克品牌、新百伦品牌的运动鞋,并高价转卖给淘宝网络上的客户,共计销售假冒耐克品牌运动鞋的金额为人民币662044.1元,销售假冒新百伦品牌运动鞋的金额为人民币38004元。
被告人谢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的总金额为人民币700048.1元。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谢某某处查扣到淘宝网络上客户退货的40双疑似假冒耐克品牌运动鞋,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该40双运动鞋均系假冒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公安机关还从被告人谢某某处扣押到作案工具电脑主机9部、一体机电脑1部。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谢某某预交罚金人民币36万元候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任某某、唐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查取证清单,账户资料,交易记录材料,电子数据光盘,聘用合同,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700048.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立。
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预交罚金,其所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谢某某的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九部、一体机电脑一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拍卖款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假冒耐克品牌运动鞋四十双,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荔晖代理审判员 陈智华人民陪审员 余文烟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姚剑清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