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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本色潮人酒吧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楼民四初字第122号
案件名称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本色潮人酒吧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本色潮人酒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122号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创意文化园东北区XX。

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银周,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路西段**号。

系该公司维权主管。

委托代理人葛丹,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河坝镇王业村**号。

系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本色潮人酒吧,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路凯麦金华XX。

注册号XX。

经营者李春艳,居民身份证号XX。

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本色潮人酒吧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委托代理人胡银周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本色潮人酒吧经营者李春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是“本色”及“Truecolor”商标的权利人。

“本色”及“Truecolor”商标分别于2001年10月7日、2003年4月21日、2005年6月21和2005年10月21相继注册在第41类、第42类、第43类演出、提供娱乐场所、娱乐、酒吧、咖啡馆、餐厅等服务项目上,注册证号分别为第3034330号、第1647674号、第3561241号、第3633462号。

原告自1999年持续使用本色注册商标至今,并在全国各地多个城市开设本色酒吧,在相关公众中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路凯麦金华一楼开办的岳阳市岳阳楼区本色潮人酒吧,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本色或/及TrueColor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酒吧门头、广告牌、宣传灯箱等处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告开设的上述酒吧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原告已开设多年的本色酒吧具有特定的联系,从而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商誉和经济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本色”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在《潇湘晨报》上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支出计8000元;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1日。

2003年4月21日,原告经核准注册了第3034330号“本色+TRUECOLOUR”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4月20日,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培训、表演场地出租、演出、提供娱乐场所等项目。

2011年10月7日取得第167674号“图形+本色酒吧+TrueColourClub”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效期至2021年10月6日;

2005年6月21日取得第3561241号“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效期至2015年6月20日;

2005年10月21日取得第3633462号“图形+TRUECOLOR”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效期至2015年10月20日。

以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酒吧;

茶馆;

咖啡馆等。

2013年5月2日,被告经营者李春艳注册登记设立岳阳市岳阳楼区本色潮人酒吧,经营场所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路凯麦金华一楼,经营范围为酒吧。

根据原告委托代理人2015年3月25日现场取证的照片、2015年3月30日岳阳市岳阳楼区公证处证据保全的照片和摄像,岳阳市岳阳楼区本色潮人酒吧门面、招牌上标注有“本色酒吧”、“TRUECOLOR”字样。

原告为证据保全花费公证费1000元、公正摄像费1000元。

同时,原告提交了商标许可合同、商标许可费收据及媒体报道以证明涉案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在全国各地多个城市开设本色酒吧。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支付许可费收据、媒体相关报道、侵权照片、收款收据、调查取证的票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获得第3034330号、第167674号、第3561241号、第3633462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上述商标均在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予保护。

原告主张被告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有二:一是被告的字号中使用了原告注册商标“本色”。

二是被告开设的酒吧广告牌、招牌中使用了原告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申请注册的第3034330号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与被告的经营范围不一致,不属于在同一服务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商标,因此不构成对该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原告申请注册的第167674号、第3561241号、第3633462号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包含酒吧,与被告服务项目一致,第167674号商标的组成部分中,“本色酒吧”是显著部分,在第3561241号、第3633462号商标的组成部分中,“TRUECOLOR”是显著部分。

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本色潮人酒吧与原告从事的行业相同,原告在该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本色潮人酒吧应当知道原告的企业名称、商誉等情况,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商业道德出发,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本色潮人酒吧经营者理应避免使用与原告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字号,被告经营者将原告在先注册商标“本色”二字作为字号,主观上存在攀附原告商誉,引人误会其与原告的存在关联的故意,客观上也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具有许可使用或其他关联关系,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同时,被告经营者在酒吧招牌、门面装饰均使用了“本色”、“本色酒吧”、“TRUECOLOR”等文字或英文,与原告商标中的中文部分文字、读音相同,与英文部分“TRUECOLOR”高度相似,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影响,使相关公众对其市场主体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故原告关于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本色潮人酒吧侵害其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主张成立,本院对原告提出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本色潮人酒吧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行为而非法获利的数额,本院结合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程度即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含原告制止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合理支出费用)。

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潇湘晨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本色潮人酒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七)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本色潮人酒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本色”二字的企业名称;

二、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本色潮人酒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第167674号、第3561241号、第3633462号注册商标的行为,拆除带有“本色酒吧”“TRUECOLOR”字样的招牌。

三、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本色潮人酒吧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元。

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约金;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本色潮人酒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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