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580号原告菲舍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fischerwerkeGmbH&Co.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D-72178Waldachtal,Weinhalde14-18。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由章,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慧鱼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季琳琦。
被告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季祥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菲舍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fischerwerkeGmbH&Co.KG)诉被告慧鱼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被告慧鱼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因本案系侵权案件,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内,故本案应当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慧鱼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内,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松江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归属本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慧鱼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慧鱼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未预缴),由被告慧鱼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孙 谧代理审判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