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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井跃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昭中刑执字第821号
案件名称范井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范井跃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821号罪犯范井跃,男,生于1990年1月10日,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3)昭阳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井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井跃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该犯系主犯。

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范井跃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范井跃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井跃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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