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188号原告浙江盾水饰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广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晨月。
被告浙江龙游中品晶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建敏。
被告义乌市增煌饰品配件商行。
负责人蒋增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盾水饰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游中品晶钻有限公司、义乌市增煌饰品配件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盾水饰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盾水饰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盾水饰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盾水饰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