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郴民三初字第117号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小颜,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立方世纪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孟兰。
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色公司)诉被告郴州立方世纪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方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本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斌斌、胡小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立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本色公司诉称:一、本色公司系第3034330号“本色TRUECOLOUR”和第1647674号“本色酒吧TrueColourClub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第41类的“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提供娱乐场所,娱乐”等;
第42类的“酒吧,茶馆,餐厅,鸡尾酒会服务,饭店”等;
以上商标目前均处于合法有效期内。
同时,本色公司还享有第3561241号“TRUECOLOUR及图”注册商标,第36333462号“TrueCOLOUR及图”注册商标等多款商标的专用权。
本色公司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合法有效的商标专用权,其权利应依法得到有效保护。
二、本色公司通过长期持续经营与大力宣传,使得本色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在核准使用的“演出,提供娱乐场所,酒吧”等服务上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本色公司十余年来长期持续使用“本色”、TURECOLOUR”等系列商标,相关酒吧等服务场所早已落地深圳、北京、广州等国内一线城市,且数量不断增加。
本色公司大力弘扬和扶持中国原创音乐,成为了本土音乐人的“炼星厂”,是国内夜生活娱乐行业的领军人物。
同时,本色公司联合先锋、男人装、新浪网等多家知名媒体推广宣传,构建文化资源集群,并在多家主流媒体上进行了长期的广告投放。
“本色”、“TURECOLOUR”等系列商标现已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三、立方公司未经本色公司许可,在“演出”、“提供娱乐场所”、“酒吧”等服务中擅自使用与本色公司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商标。
具体表现在:立方公司在其经营的郴州市人民西路17号国际大酒店旁“真我本色酒吧”的门面、照片、室内装饰、优惠卡、纸巾等上均使用了与本色公司注册商标极为相近的“ACTUALTURECOLOUR”商标。
立方公司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本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严重侵犯,并极易导致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立方公司通过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了高额利益,给本色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故本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立方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本色公司第3034330号“本色TRUECOLOUR”和第1647674号“本色酒吧TrueColourClub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判令立方公司赔偿本色实业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3、判令立方娱乐公司在《郴州日报》上发表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4、判令立方娱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本色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下列20份证据:证据一、第3034330号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拟证明本色公司对第3034330号商标享有专用权;
证据二、第1647674号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拟证明本色公司对第1647674号商标享有专用权;
证据三、第3561241号和第3633462号商标注册证,拟证明本色公司对该两商标享有专用权;
证据四、本色公司广告宣传及媒体报道资料,证据五、本色公司荣誉证书及相关媒体报道,证据六、本色公司商标使用资料,证据七、媒体报道视频,证据八、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5份证据拟证明本色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已被实际使用并在相关公众中有很高的知名度;
证据九、立方公司侵权商标使用状态照片,证据十、立方公司服务的相关单据,证据十一、公证书,证据十二、微信公众平台文章,该4份证据拟证明立方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证据十三、公证费发票,拟证明本色公司为维权支付了合理的成本;
证据十四、鞍山市铁东区工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证据十五、东莞市塘厦处理举报线索告知书,证据十六、广州市花都区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据十七、晋江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十八、商城县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十九、宜宾市工商局南溪分局回复函,证据二十、云浮市工商局云城分局处理举报线索告知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该7份证据拟证明本色公司在全国各地展开打假行动,获得了各地工商局的支持和对本色公司“本色”系列商标的认可,进一步证明本色公司“本色”系列商标的全国影响力与知名度。
被告立方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对本色公司提交的20份证据认证如下: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该3份证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给本色公司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四至证据八,该5份证据是相关行业组织颁发给本色公司的荣誉证书及相关媒体对本色公司的采访报道,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九至证据十二,该4份证据是本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会同国家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获取的证据,具体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十三是郴州市福城公证处出具的收费发票,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十四至证据二十,该7份证是相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害本色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人的处理情况,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一、本色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1日,2003年4月21日取得第3034330号“本色TRUECOLOUR”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效期至2023年4月20日,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第41类的“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提供娱乐场所,娱乐”等;
2011年10月7日取得第1647674号“本色酒吧TrueColourClub及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效期至2021年10月6日,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第42类的“酒吧,茶馆,餐厅,鸡尾酒会服务,饭店”等。
同时,本色公司还享有第3561241号“TRUECOLOUR及图”注册商标,第36333462号“TrueCOLOUR及图”注册商标等多款商标的专用权。
二、2003年至2012年期间,本色公司对其享有涉案注册商标在相关媒体上进行了大量的推广宣传,并参与相关行业组织的各种赛事,获得了一定的荣誉,其品牌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本色公司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许可费收据及媒体报道以证明涉案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在全国各地多个城市开设了本色酒吧。
因一些商户未经本色公司的授权,擅自使用本色公司的注册商标,被广州市、晋江市、宜宾市、云浮市等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
三、2014年11月5日,本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银周与湖南省福城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到立方公司的营业场所进行调查取证,胡银周对立方公司的《真我本色》酒吧标志、商标、酒吧座落位置进行了拍摄,公证人员李灵制作了《现场记录》一份,胡银周进行了拍摄、拍照,并制作了照片三套共计18张。
湖南省福城公证处对前述证据保全行为出具了《公证书》[(2014)湘郴福证字第3392号]。
证据保全的照片显示:立方公司经营的涉案酒吧大门上方标注的字号为汉字“真我本色”、英文“TRUECOLOUR”及图的组合;
门店外墙的装饰大量使用了“本色TRUECOLOUR”及“本色酒吧TrueColourClub及图”;
宣传海报、酒吧的酒瓶、POS签购单证明、营销人员名片、纸巾等均有“本色TRUECOLOUR”或“本色酒吧TrueColourClub及图”的标识。
另查明:2015年1月14日上午,本院到立方公司营业场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该公司已停止营业,大门上锁,大门上粘贴有郴州市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北人社监理告字(2014)第32号)。
庭审中,本色公司对立方公司已停止营业及郴州市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立方公司的处理情况无异议。
郴州市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载明,立方公司拖欠其员工自2014年10月-12月期间的工资475,525元,以及应支付员工赔偿金237,762.5元,其拖欠员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已被郴州市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查处。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立方公司是否存在侵害本色公司第3034330号“本色TRUECOLOUR”和第1647674号“本色酒吧TrueColourClub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若构成侵权,立方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本案中,本色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获得第3034330号“本色TRUECOLOUR”和第1647674号“本色酒吧TrueColourClub及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上述商标均为文字+英文+图形的组合。
在上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本色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立方公司经营的“真我本色”酒吧的外墙装饰、宣传海报、酒瓶、POS签购单证明、营销人员名片及纸巾等上均使用了“本色”、“本色酒吧”、“本色TRUECOLOUR”、“TrueColourClub及图”等文字、英文或图形,与本色公司注册商标中的汉字“本色”、英文“TRUECOLOUR”、“TrueColourClub”相同或高度相似,且字体较大,给消费者产生深刻印象,使相关公众对其市场主体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主观上存在攀附本色公司商誉,引人误认为其与本色公司存在关联的故意,客观上也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本色公司具有许可使用关系或者其他联系,损害了本色公司的合法权利,故可以认定立方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本色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域、字号、行政特点和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其中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
立方公司经营的“真我本色”酒吧与本色公司从事的行业相同,而本色公司在该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立方公司应当知晓本色公司的企业名称、商誉等情况。
立方公司理应避免使用与本色公司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字号。
立方公司将本色公司在先注册商标“本色”二字作为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本色公司认为立方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主张成立,其要求立方公司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立方公司擅自使用本色公司的注册商标,其侵权行为给本色公司的商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对本色公司要求立方公司在《郴州日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本色公司未提供其注册商标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直接损失的证据,亦未提供立方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本色公司的经济损失难以确定。
综合本色公司注册商标的价值、立方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以及本色公司为制止立方公司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也考虑到立方公司现已停止营业,拖欠员工工资和赔偿金80余万元,且经营者下落不明,故对本色公司诉请的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10万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酌情确定立方公司赔偿本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5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郴州立方世纪娱乐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第3034330号“本色TRUECOLOUR”和第1647674号“本色酒吧TrueColourClub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郴州立方世纪娱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该款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三、被告郴州立方世纪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郴州日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其侵权影响;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郴州立方世纪娱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被告郴州立方世纪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
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郴州立方世纪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璋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张湘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曹献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