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32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浩。
委托代理人:江宁。
委托代理人:徐汉钢。
被告:李士兵,经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二环西路336号(黄岩新天地家居广场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士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