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793号原告天津泰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芦汉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李继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超,天津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丽英购物美食品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西路1136号。
经营者林丽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泰达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丽英购物美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丽英购物美食品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泰达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天津泰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