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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江门市品拓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756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江门市品拓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品拓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75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道庚,公司员工。

被告:江门市品拓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科苑路。

法定代表人:陈俊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品拓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0元,本院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另退回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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