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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蔡锡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0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蔡锡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锡辉,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锡辉。

委托代理人张承家,系上诉人蔡锡辉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立志,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锡辉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上诉人蔡锡辉的委托代理人张承家、被上诉人苏泊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立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蔡锡辉以与被上诉人苏泊尔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经审查,该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蔡锡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蔡锡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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