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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永坤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银民知初字第3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永坤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朱永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民知初字第3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青,宁夏浩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永坤,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原系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宝莱通讯店业主,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永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邢雪梅代理审判员  徐玉芳代理审判员  任朝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丽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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