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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厦门润瑞商业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5-8164)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思民初字第8164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厦门润瑞商业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5-8164)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厦门润瑞商业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164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农委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张汝辉,会长。

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润瑞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与育秀东路交汇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

被告福建泉州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金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军,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江雄,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厦门润瑞商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泉州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缘缘独任审判。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5年6月12日以需继续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厦门润瑞商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泉州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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