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知)初字第27383号原告重庆图珀信息持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10号D-11-11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业。
委托代理人林剑,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钢,男,重庆图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及商务总监,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北京海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12号1号楼1106室。
法定代表人赵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显伟,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图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海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图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海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图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图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海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证据保全费一千元,由原告重庆图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图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