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356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代理人:曹琴。
委托代理人:李文源。
被告:王涛涛,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涛涛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