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初字第468号原告李耀中,男,193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太原第一热电厂退休职工,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南小区梅园6-3-4号。
被告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太原第一热电厂,住所地太原市旧晋祠路三段59号。
法定代表人卫泳波,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凯,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太原第一热电厂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主任,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太原第一热电厂宿舍。
原告李耀中与被告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太原第一热电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李耀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耀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