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昆山宝裕吸塑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立强,厂长。
委托代理人:吴亚,江苏苏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党权,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骏雄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唐志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宝裕吸塑厂诉被告东莞市骏雄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宝裕吸塑厂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昆山宝裕吸塑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