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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玉红与李建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9)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373号
案件名称史玉红与李建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9)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史玉红,李建新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373号原告:史玉红。

委托代理人:李忠。

委托代理人:陈利娜。

被告:李建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玉红与被告李建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玉红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史玉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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