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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与登博士专业汽车美容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咸中民初字第00083号
案件名称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与登博士专业汽车美容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登博士专业汽车美容会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七层710室。

法定代表人王福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贠军荣,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登博士专业汽车美容会所,住所地兴平市莽山路加油站北50米。

经营者来登。

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诉被登博士专业汽车美容会所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3元,减半收取1206.5元由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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