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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云久诉通榆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立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长民三重字第1号
案件名称周云久诉通榆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立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云久,通榆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立军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重字第1号原告:周云久,男,汉族,1961年5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通榆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

法定代表人:于建山。

被告:马立军,男,汉族,1962年3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通榆县。

委托代理人刘冬,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久与被告通榆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立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云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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