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知刑初字第000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某,法定代表人唐某。
诉讼代表人蒋宗保,系某员工。
被告人唐某,系某法定代表人。
2014年10月20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系某销售经理。
2014年12月2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5〕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某、被告人唐某、洪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俊杰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单位某诉讼代表人蒋宗保、被告人唐某、洪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被告单位某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唐某、销售经理被告人洪某,在未经“KIRBY”注册商标所有人美国斯科特菲泽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该公司已生产的6924只成品集尘袋和正在生产的60650只半成品集尘袋上擅自使用“KIRBY”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10.8万余元,尚未销售即被质监部门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某及被告人唐某、洪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10.8万余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某、被告人唐某、洪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某对被指控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唐某对被指控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被告人洪某对被指控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某系2006年12月8日登记注册的自然人控股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唐某。
2013年12月,被告单位某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唐某、销售经理被告人洪某在未经“KIRBY”注册商标所有人斯科特菲泽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6924只成品集尘袋和60650只半成品集尘袋上使用与“KIRBY”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08397.82元。
2013年12月11日,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扣押了涉案“KIRBY”集尘袋6924只、“KIRBY”集尘袋(无卡板)60650只及包装袋500只。
2014年3月31日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苏质监罚字【2014】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单位某作出行政处罚,并没收了涉案的“KIRBY”集尘袋67574只、塑料包装袋500只、印刷用模具1只,没收违法所得27323.56元,被告单位某缴纳了罚款590629.94元。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唐某、洪某各向本院缴纳罚金保证金人民币55000元。
另查明,斯科特菲泽公司(英文名:THESCOTTFETZERCOMPANY)注册于美国俄亥俄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对“KIRBY”(注册号为5816726,注册有效期限为2009年9月28日至2019年9月27日)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家用电动真空吸尘器、真空吸尘器袋等。
经斯科特菲泽公司授权,上海达律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涉案商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及维权。
又查明,被告单位某、被告人唐某、洪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和所在单位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集尘袋及印刷模板照片,证实某生产的印有KIRBY商标的集尘袋的外观特征。
2、KIRBY集尘袋照片,证实某在阿里巴巴网站挂出的KIRBY集尘袋的外观特征。
3、质量技术监督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证实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扣押了涉案“KIRBY”集尘袋6924只、“KIRBY”集尘袋(无卡板)60650只及包装袋500只。
4、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证实2013年12月11日,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昆山市巴城镇新澄路388号的某进行了检查,在生产车间有待售的“KIRBY”集尘袋半成品(无卡板)共计60650只,包装间有待售的“KIRBY”集尘袋成品共计6924只,“KIRBY”集尘袋包装袋500只,执法人员对待售的“KIRBY”集尘袋进行了抽样,随机抽取2袋,每袋6只,并对“KIRBY”集尘袋成品共计6924只、“KIRBY”集尘袋半成品(无卡板)共计60650只及包装袋500只采取了扣押措施。
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江苏省罚没物资专用收据、代收罚没款收据,证实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被告单位某及被告人唐某、洪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并没收涉案“KIRBY”集尘袋67574只、塑料包装袋500只、印刷用模具1只,没收违法所得27323.56元,被告单位某缴纳了罚款590629.94元。
6、商标注册证,证实第5816726号KIRBY注册商标情况。
7、上海达律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及授权委托书,证实在昆山市伟华纸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查获的印有“KIRBY”注册商标的集尘袋系以假充真的产品,斯科特菲泽公司从未授权昆山市伟华纸业有限公司以及俄罗斯KGROUP和英国KDMSC公司生产、销售或许可第三方生产、销售上述产品。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某情况。
9、采购订单,证实英国KDMSC公司、俄罗斯KGROUP公司向某订购集尘袋的数量和金额。
10、昆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假冒KIRBY牌集尘袋60650只(半成品)的价值为人民币87245元。
1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唐某、洪某的真实身份信息。
1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唐某、洪某均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13、被告人唐某对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
14、被告人洪某对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及直接负责销售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唐某、洪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08397.82元,情节严重,被告单位某、被告人唐某、洪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单位某、被告人唐某、洪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认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某、被告人唐某、洪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
关于被告人唐某、洪某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唐某、洪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态度良好,本院综合评判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为维护国家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制度,保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告单位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对被告人唐某、洪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8000元(在行政机关缴纳的罚款折抵罚金)。
二、被告人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暂扣于本院的罚金保证金人民币55000元在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
)三、被告人洪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暂扣于本院的罚金保证金人民币55000元在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燕娟代理审判员 吴晓蕾人民陪审员 吴 英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思聪判决依据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